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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中国科学院精密测量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23-03-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精密测量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科发传播字〔20157)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精密测量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精密测量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精密测量院安全稳定。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精密测量院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精密测量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六条 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   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信息;

(二)   精密测量院机构设置、规章制度、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它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七条 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精密测量院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三)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以上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是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在科学传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负责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院长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   拟定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   拟定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组织协调精密测量院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   督促、检查精密测量院内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   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   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精密测量院院属各部门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审核并发布本部门业务范围内需公开的信息,明确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各责任部门对各类需要公开发布的事项,承办部门和个人担负真实性和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总体指导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由各责任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公开对象特点,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精密测量院外网或内网;

(二)精密测量院官方微信;

(三)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责任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发现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责任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院长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重要信息,责任部门须提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责任部门应提前商请院长办公室统一处理,经科学传播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精密测量院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统一管理,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转请责任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

(二)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精密测量院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或告知申请人获取申请信息的渠道,或告知不存在;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利益无关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由院长办公室负责根据信息内容转相关责任部门办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责任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应作出说明并经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责任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院长办公室集中答复;对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责任部门应提前商请院长办公室统一处理,经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责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院长办公室确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精密测量院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并要求更正的,精密测量院应据实更正,如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精密测量院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并尽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精密测量院各部门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    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    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    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    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对精密测量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精密测量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长办公室或纪监审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长办公室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监审办公室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