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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恪守科研道德是从事科技工作的基本准则,倡导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是构建精密测量院科研学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整理了中国科学院2018-2024年科研诚信提醒文本,请广大科研人员和研究生再次深入学习和遵守科研诚信提醒文本和负面清单,共同推进科研诚信建设、营造求真务实的良好学术环境。
关于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诚信提醒(2024年)

    为了在科研活动中规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避免误用、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科研诚信风险,遵循诚实、透明、负责任的原则,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依据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要求,对我院科技人员和学生提醒如下:

提醒一:在选题调研、文献检索、资料整理时,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跟踪研究动态,收集整理参考文献,并对人工智能生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辨识;反对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调研报告、选题建议、文献综述等。

提醒二:在申报材料撰写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对内容负责,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申报材料。

提醒三:在数据收集和使用时,如使用了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模拟仿真数据、测试数据等,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应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作为实验数据。

提醒四:在音视频和图表制作时,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完成,应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并全面如实声明使用情况;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直接生成音视频和图表。

提醒五:在成果撰写时,可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整理已有的理论、材料与方法等,可进行语言润色、翻译、规范化检查;反对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核心创新成果,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整篇成果及参考文献。

提醒六:在同行评议中,反对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撰写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将评议信息上传至未经评议组织者认可的工具平台。

提醒七:在科研活动中,如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应在注释、致谢、参考文献或附录等部分声明工具的名称、版本、日期及使用过程;反对未加声明直接使用。

提醒八:在选择人工智能技术时,应使用经国家备案登记的服务工具;反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危害数据安全,侵犯知识产权,泄露个人隐私等。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发布)

关于学术评议中常见问题的诚信提醒(2023年)

    为维护良好学术风气和科研生态,守护公平公正的同行评议环境,确保学术评议的纯粹性、真实性,提高评议人员的责任意识,倡导在学术评议中的诚实守信行为,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要求,结合当前学术评议中出现的典型问题,给我院科技人员以下提醒:

提醒一:未恪守专家身份“跨界”参与评议。学术评议人应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参加学术评议,提出客观公正、明确详实的专业评议意见。反对超出自身专业能力参与学术评议或学术咨询。

提醒二:未尊重被评议人的学术原创。学术评议人应遵守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要求、保护被评议内容的原创性和学术权益。反对利用评议权力拖延评议时间、剽窃学术思想、泄露评议内容、诱导文献引用。

提醒三:“挂名”评议。学术评议人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尽职尽责、自主完成学术评议工作。反对敷衍塞责,或自行转交、委托他人完成评议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评议意见。

提醒四:“人情”评议。学术评议人应珍爱学术的纯洁性,保持学术评议的独立性、纯粹性和公正性。反对接受被评议人及其关系人、关系单位的各类请托评议行为。

提醒五:歧视性评议。学术评议人应针对评议材料的学术质量进行评议,对不同国籍、民族、宗教、语言、性别、年龄、所在机构等的被评议人一视同仁。反对任何歧视性评议行为。

提醒六:评议过程“一言堂”。学术评议人尤其是评议组召集人(组长、主席等)应在评议过程中营造民主氛围,保证评议专家发言的独立性。反对利用学术身份或权威引导评议结果、压制不同意见。 

提醒七:违规披露评议人身份、评议内容和结果。学术评议人在评议过程中不应向第三方违规披露评议人身份,不应违规透露评议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反对通过透露评议人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提醒八:未回避利益冲突。学术评议人有义务将自己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学术关系告知委托方,并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回避。反对隐匿潜在利益冲突参与学术评议。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发布)

关于在科技奖励推荐过程中常见问题的诚信提醒(2022年)

    为确保科技奖励推荐、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提高奖励推荐单位及推荐人的责任意识,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予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提醒,倡导在科技奖励申报过程中的诚实守信行为。

提醒一:申报奖项的有关材料存在失实情形。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应认真审核报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申报奖项的各类材料完整、详实,包括支撑奖项的原始数据、专利和技术指标、已发表的学术论著、奖项完成人的信息、所作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提醒二:申报项目署名及完成人排序与实际情况不符。应按照学术惯例、综合考虑完成人的实际贡献确定完成人排序,推荐人应充分征求所有完成人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排名顺序,完成人属于不同单位的应由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确定。反对不经民主协商、简单按照奖项个别完成人的意愿确定完成人及排名顺序的行为。

提醒三:推荐单位未按规范程序申报相关奖励。推荐单位应遵守所属部门和授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对用以申报的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支撑材料、完成人信息等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审核或评议。反对推荐单位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仅委托完成人撰写材料并将材料直接转呈授奖部门。

提醒四:提醒四:未经协商一致单独申报多机构合作的成果。多机构合作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时应及时通报合作方,共同协商申报材料。个人被合作单位通知参与奖项申报时应主动向本单位报告,确保合作双方及时沟通协商,避免发生成果归属纠纷。反对绕过合作方或未经各方达成一致申报奖项。

提醒五:为申报奖励临时补充伦理审查材料。提交伦理审查材料时应提供原始的伦理审查结果。伦理审查作为相关科学研究的前置性条件,应在科研项目立项之前开展,并在研究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跟踪审查及补充审查。反对为申报奖项而临时补做伦理审查。

提醒六: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示范效果和经济效益。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应提供客观、真实的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验收意见、鉴定结论和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评价意见等,准确体现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示范效果和经济效益,并客观表述项目成果的适用情形。反对夸大研究成果的实际价值。

提醒七: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完成人干预评审过程。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完成人应提高自律意识,不主动打听、不私下联系评审专家,不与授奖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以施加影响,不通过请托第三方干扰评审过程。反对学术权威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声望或人际关系等干预评审过程。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发布)

关于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学术成果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2021年)

    为公开、透明和负责任地发布学术成果,确保发布学术成果的准确性、权威性,避免公众误读、误解,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践,总结当前学术成果在公众媒体上发布时的常见问题或错误,予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提醒。提醒文本采用先提出常见问题或错误,再给出指导规范的表述方式,并以此倡导在学术成果发布中的诚实守信行为。

提醒一:未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学术成果。应严格新闻发布会的审批程序,倡导专注内敛、实事求是的学术风气,营造在学术共同体内分享学术荣誉的良好氛围。反对单纯将论文发表作为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

提醒二:在成果发布时随意使用“国内首创”“国际领先”等词语。应予科研成果以客观、准确和专业的表述,实事求是的反映学术同行的评价和意见。反对夸大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提醒三:未对学术成果的适用条件作出必要说明。应在确保准确性、客观性的基础上,负责任地向公众传播学术成果的价值,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学术成果的适用条件作出充分完整的解释。反对偷换概念或误导性描述造成公众误解。

提醒四:删减学术成果的相关重要信息和隐瞒利益冲突。应全面、完整描述学术成果的所有重要信息,客观披露学术成果的利益相关方。反对在学术成果发布时暗箱操作、炒作成果经济价值、干扰金融市场,为关联方谋取不当利益。 

提醒五:未经审核随意更改已审定的新闻稿。应对发布的学术成果严格把关,对新闻稿中的文字表述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新闻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对随意替换或应合作单位要求更改已审定的新闻稿,造成虚假宣传的事实。

提醒六:违反与出版商、合作单位的约定先行发布学术成果。应遵守出版伦理与合作约定、获得相关方同意后发布学术成果,合理分配荣誉和共担风险。反对为谋取个人或单位利益抢先发布学术成果。

提醒七:未及时回应公众重大关切和质疑、纠正失实报道。应主动回应公众的重大关切或学术同行广泛公开的质疑,澄清科学事实,纠正失实报道。反对听之任之、对失实报道不负责任。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发布)

关于科研活动原始记录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2020年)

    恪守科研道德是从事科技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履行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科技创新使命的基本要求。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总结当前科研活动中原始记录环节的常见问题或错误,予我院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以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

提醒一:研究机构未提供统一编号的原始记录介质。应建立完整的科研活动原始记录的生成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审核监督机制;应配发统一、连续编号的原始记录介质,并逐一收回,确保原始记录的完整性。

提醒二:未按相关要求和规范进行全要素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均应详细记录:实验日期时间及相关环境、物料或样品及其来源、仪器设备详细信息、实验方法、操作步骤、实验过程、观察到的现象、测定的数据等,确保有足够的要素记录追溯和重现实验过程。

提醒三:将人为处理后的记录作为原始记录保存。原始记录应为实验产生的第一手资料,而非人为计算和处理的数据,确保原始记录忠实反映科学实验的即时状态。

提醒四:以实验完成后补记的方式生成“原始”记录。应在数据产生的第一时间进行记录,确保原始记录不因记录延迟而导致丢失细节、形成误差。

提醒五:人为取舍实验数据生成“原始”记录。应对实验产生的所有数据进行记录。通过完整记录科学实验的成功与失败、正常与异常,确保原始记录反映科学实验的探索过程。

提醒六:随意更正原始记录。更正原始记录应提出明晰具体、可接受的理由,且只能由原始记录者更正,更正后标注并签字。文字等更正只能用单线划去,不得遮盖更正内容,确保原始记录不因更正而失去其原始性。

提醒七:使用荧光笔、热敏纸等不易长时间保存的工具和介质进行原始记录。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等工具和便于长期保存的介质,确保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符合科学研究的需要。

提醒八:未备份重要科研项目产生的原始数据。应实时或定期备份原始数据,遵守数据备份的相关规定,确保重要的科学数据的安全。

提醒九:人事变动时未进行原始记录交接。研究人员调离工作或学生毕业等,应将实验记录资料、归档资料、文献卡片等全部妥善移交,确保原始记录不丢失或不当转移。

提醒十:使用未按规定及时标定的实验设备生成原始记录。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核查、标定仪器设备的精度和相关参数,确保生成的数据准确可靠。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发布)

关于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的“提醒”(2019年)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遵守科研道德是科技工作者的基本行为准则,恪守科研伦理是科学家的重要社会责任。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归纳了伦理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做法,以及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有悖于伦理规范的常见问题,制订如下“伦理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恪守各类伦理要求,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提醒一:恪守科研伦理是科研机构的基本社会责任。院属各有关单位是科研伦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提高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思想意识。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视和加强科研伦理工作,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支持。

提醒二: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院属各单位应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伦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伦理审查职责,未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任何个人均不得代表委员会在各类审查文书上签字。伦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研究所所务会汇报工作,针对不同层面的科技工作者开展伦理教育。

提醒三:应重视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注意吸纳不同领域专家如:社会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和外部专家参加伦理委员会。

提醒四: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应了解国际生物医学伦理的基本准则,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予以遵守。应了解《赫尔辛基宣言》、《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等准则和法规。

提醒五: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在项目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或许可,不得进行该项研究;根据研究进展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范围的,超出原有伦理审查意见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提醒六:伦理委员会不应受理正在执行和已经结束的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申请。也不应在形成研究成果时,如论文投稿、申报奖项等“补充”伦理审查、签署伦理审查意见。

提醒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在公开发布其科研内容和成果时,相关内容和成果应经过伦理审查和科学共同体认可。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谨负责的态度,客观准确地进行科学传播。

提醒八: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机构和科研人员应将研究中涉及人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为保管,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切实尊重和保障受试者的基本权益和个人隐私。

提醒九:在各类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合作研究中,研究项目已经经过所在国家、地区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还应当向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核。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发布)

关于在学术论文署名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2018年)

    恪守科研道德是从事科技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履行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科技创新使命的基本要求。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日常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总结当前学术论文署名中的常见问题和错误,予以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的诚实守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

提醒一:论文署名不完整或者夹带署名。应遵循学术惯例和期刊要求,坚持对参与科研实践过程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学者进行署名,反对进行荣誉性、馈赠性和利益交换性署名。

提醒二:论文署名排序不当。按照学术发表惯例或期刊要求,体现作者对论文贡献程度,由论文作者共同确定署名顺序。反对在同行评议后、论文发表前,任意修改署名顺序。部分学科领域不采取以贡献度确定署名排序的,从其规定。

提醒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数量过多。应依据作者的实质性贡献进行署名,避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数量过多,在同行中产生歧义。

提醒四:冒用作者署名。在学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姓名作为署名作者。论文发表前应让每一位作者知情同意,每一位作者应对论文发表具有知情权,并认可论文的基本学术观点。

提醒五:未利用标注等手段,声明应该公开的相关利益冲突问题。应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标准,提供利益冲突的公开声明。如资金资助来源和研究内容是否存在利益关联等。

提醒六:未充分使用志(致)谢方式表现其他参与科研工作人员的贡献,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和科研道德纠纷。

提醒七:未正确署名所属机构。作者机构的署名应为论文工作主要完成机构的名称,反对因作者所属机构变化,而不恰当地使用变更后的机构名称。

提醒八:作者不使用其所属单位的联系方式作为自己的联系方式。不建议使用公众邮箱等社会通讯方式作为作者的联系方式。

提醒九:未引用重要文献。作者应全面系统了解本科研工作的前人工作基础和直接相关的重要文献,并确信对本领域代表性文献没有遗漏。

提醒十:在论文发表后,如果发现文章的缺陷或相关研究过程中有违背科研规范的行为,作者应主动声明更正或要求撤回稿件。

院属各单位应根据以上提醒,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学术惯例,对科研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让每一位科研工作者对学术论文署名保持高度的责任心,珍惜学术荣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将科研诚信贯穿于学术生涯始终。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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